近日,荥经县出台《荥经县乡(镇)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暂行办法》,推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、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等工作,形成“副职分管、正职监督、集体领导、民主决策”的权力制衡机制,进一步规范了党政主要领导的权力运行。
一是明确岗位责任。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直接分管财务、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,由副职按照分管职责、权限、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行使相关职权,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。分管财务的副职不得同时分管工程项目或物资采购工作。因领导干部职数少,确难避免重复分工的,由副职分管财务。分工确定后,分别报县纪委、县委组织部备案。
二是规范决策程序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凡属重大问题决策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,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发言。
三是加强监督管理。实行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制度后,各单位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,单位一把手仍然是第一责任人,承担领导责任。结合党务、政务公开,对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的分工、职责、权限、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在单位公开,同时,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等,及时全面向单位或社会公开,接受民主监督。县纪委、县委组织部对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。
四是实行责任追究。实行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工作责任追究制,对违反工作流程、不执行集体决定、监管缺位等情形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通报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